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初5885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23号百货广场西座19-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30855N。
负责人:王家铭,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冲,男,系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郸,女,系该行职员。
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粤兴六道06号中科纳能大厦A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487XC。
法定代表人:沈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琼,女,系公司法务。
被告: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经济开发区经十三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9MA090H9J4Y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被告:国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宇路2号天府创业园10-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4969981M。
法定代表人:甘宇。
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37栋1楼及2楼靠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65930B。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070738641N。
法定代表人:何一剑。
被告:吴光胜,男,汉族,1979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深圳分行)诉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华讯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蓉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公司)、吴光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发深圳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冲、陈郸,华讯方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华讯公司、国蓉公司、华讯科技公司、南京华讯公司、吴光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发深圳分行起诉请求:1.判令华讯方舟公司立即偿还广发深圳分行流动资金贷款本金79997740.83元,利息128333.35元、罚息4760219.80元、复利134899.09元,合计85021193.05元【以上金额暂计至2021年7月5日,此后产生的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华讯方舟公司不履行前述债务时,广发深圳分行则有权依法对河北华讯公司抵押给广发深圳分行的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的两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冀(2019)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权第××号、冀(2019)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权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河北华讯公司、国蓉公司、华讯科技公司、南京华讯公司、吴光胜对华讯方舟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6日,广发深圳分行与华讯方舟公司签订编号10203219013《额度贷款合同》,同日,为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广发深圳分行分别与河北华讯公司签订编号10203219013-03《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河北华讯公司、国蓉公司、华讯科技公司、南京华讯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编号10203219013-01《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吴光胜签订编号10203219013-02《最高额保证合同》。
广发深圳分行与华讯方舟公司签署的《额度贷款合同》及《人民币贷款利率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广发深圳分行向华讯方舟公司提供额度贷款,最高限额为捌仟万元整,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以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或其它债权债务凭证为准。额度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以清偿编号(2018)深银授额字第000123号《额度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利率执行固定利率,根据实际放款日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1年期期限档次加200个基点(BP)确定贷款利率,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本合同约定的放款时的利率标准、授信单笔期限与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凭证载明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凭证载明的为准。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首次出账后下一季度起,每季归还本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剩余本息到期结清。合同还约定华讯方舟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广发深圳分行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于华讯方舟公司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华讯方舟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对广发深圳分行的支付和清偿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及担保合同其他约定的即构成或视为华讯方舟公司在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广发深圳分行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宣布本合同、华讯方舟公司与广发深圳分行之间的其它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它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或双方之间的其它合同,将华讯方舟公司在广发深圳分行及广发深圳分行其它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其对广发深圳分行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要求华讯方舟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广发深圳分行造成的损失;行使担保物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措施。
广发深圳分行与河北华讯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约定,河北华讯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的两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冀(2019)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权第××号、冀(2019)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权第××号】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8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华讯方舟公司作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在华讯科技公司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广发深圳分行可以与华讯科技公司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广发深圳分行与河北华讯公司、国蓉公司、华讯科技公司、南京华讯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订10203219013-01《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约定,河北华讯公司、国蓉公司、华讯科技公司、南京华讯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对华讯方舟公司在额度贷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8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各保证人知悉主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偿还编号(2018)深银授额字第000123号《额度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欠广发深圳分行的债务,并愿意对新的贷款即主合同项下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广发深圳分行与吴光胜签订的10203219013-02《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上述保证合同条款相同。
此外,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条款中均明确若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担保的任何影响,不以广发深圳分行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为前提,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广发深圳分行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上述合同签订后,广发深圳分行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2019年10月31日向华讯方舟公司发放贷款8000万元,贷款执行年利率均为8%,贷款到期日为2020年10月31日。广发深圳分行与河北华讯公司依抵押合同约定于2019年11月25日办妥了河北华讯公司名下两宗土地的抵押设立登记手续。2020年5月15日,为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困难企业,经华讯方舟公司申请,广发深圳分行将该笔贷款的年利率下调至5.775%,贷款期限不变。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华讯方舟公司应按月付息,并且在首次出账后下一季度起,每季归还本金不少于300万元,剩余本息到期结清,但华讯方舟公司未能按约定还款,贷款期限内本金分文未还,贷款到期也未能结清贷款本息,关于本金,华讯方舟公司仅于2021年2月14日归还2258.14元,2021年3月21日归还1.03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深圳市前海田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3月10日裁定受理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因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是我行贷款保证人之一,广发深圳分行向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申报资料,管理人对广发深圳分行申报的债权全部确认,具体金额为本金79,997,741.86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651,765.61元。因保证人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已被深圳中级法院裁定重整,广发深圳分行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得到管理人确认,因此,本案广发深圳分行不再列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
综上,华讯方舟公司未按上述相关合同约定向广发深圳分行履行清偿义务,截至2021年7月5日,华讯方舟公司拖欠广发深圳分行贷款本金79,997,740.83元,利息128,333.33元、罚息4,760,219.80元、复利134,899.09元。华讯方舟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其余各被告也未依法履行其担保或保证义务,严重损害广发深圳分行的合法权益。广发深圳分行有权要求华讯方舟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广发深圳分行造成的损失,行使担保物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及上述《额度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特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广发深圳分行的诉讼请求,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维护广发深圳分行的合法权益。
被告华讯方舟公司辩称:针对广发深圳分行诉求本金部分没有异议,其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及金额存在疑问。
被告河北华讯公司、国蓉公司、华讯科技公司、南京华讯公司、吴光胜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广发深圳分行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编号10203219013《额度贷款合同》;
证据2:编号10203219013-补01《人民币贷款利率补充协议》;
证据1、2共同证明:广发深圳分行与华讯方舟公司之间金融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证据3:编号10203219013-03《最高额抵押合同》,证明被告二提供2宗土地做抵押,合同约定华讯方舟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在其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广发深圳分行可以与被告二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证据4:编号10203219013-01《最高额保证合同》;
证据5: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工商查询信息、章程;
证据4、5共同证明:河北华讯公司、国蓉公司、华讯科技公司、南京华讯公司胜对华讯方舟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证据6:编号10203219013-02《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被告六吴光胜对华讯方舟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证据7:不动产权证书(2宗土地);
证据8:不动产登记证明(2宗土地);
证据7、8共同证明:广发深圳分行与河北华讯公司办妥了土地抵押设立登记手续,广发深圳分行有权依法对河北华讯公司抵押给广发深圳分行的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证据9:借款借据,证明广发深圳分行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以及具体发放贷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及利率情况。
证据10:受理破产案件公告;
证据11:债权申报书;
证据12: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
证据10-12共同证明:2021年3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重整,广发深圳分行申报债权,管理人已确认。因债权已得到确认,因此未将保证人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列为报告。
证据13:贷款本金利息表;
证据14:对账单;
证据13、14共同证明:华讯方舟公司未能按约定还款,广发深圳分行诉求华讯方舟公司予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具体数额及计算过程。
证据15:华讯方舟公司章程、工商信息查询;
证据16:华讯方舟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华讯方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证据15、16共同证明:华讯方舟公司与广发深圳分行签订《额度贷款合同》符合华讯方舟公司章程,程序合法,合同真实有效。
证据17:河北华讯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担保事宜);
证据18:河北华讯公司工商信息查询;
证据17、18共同证明:河北华讯公司与广发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符合河北华讯公司公司章程,程序合法,合同真实有效,河北华讯公司应对华讯方舟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证据19:国蓉公司章程、工商信息查询;
证据20:国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担保事宜);
证据19、20共同证明:国蓉公司与广发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符合国蓉公司公司章程,程序合法,合同真实有效,国蓉公司应对华讯方舟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证据21:南京华讯公司章程、工商信息查询;
证据22:南京华讯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担保事宜);
证据21、22共同证明:南京华讯公司与广发深圳分行签订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符合南京华讯公司公司章程,程序合法,合同真实有效,南京华讯公司应对华讯方舟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被告华讯方舟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7、8、9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证据3-6因该4份证据未涉及华讯方舟公司公章确认部分,因此对4份证据真实性不确认。证据10-12仅能证明广发深圳分行曾向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申报债权,但最终结果未看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裁定,因此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证据13、14不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该两份证据仅是广发深圳分行方自行出具。证据15-22真实性认可及证明目的。
被告河北华讯公司、国蓉公司、华讯科技公司、南京华讯公司、吴光胜均未提交证据,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经核对,上述广发深圳分行提交证据1-4、6、8、9、11、12、15、20、22有原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证据5中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有原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工商信息查询为打印件,章程有原件,与原件核对一致。证据7无原件,证据10、18打印件,证据13、14为打印件加盖广发银行公章。证据16为复印件加盖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和广发银行的核对章。证据17中河北华讯公司章程为复印件加盖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公章和广发银行核对章,股东大会决议(担保事项)、股东/董事签章样本有原件,与原件核对一致。证据19国蓉公司章程为复印件加盖国蓉公司公章和广发银行核对章,工商信息查询为打印件;证据21南京华讯公司章程为复印件加盖南京华讯公司的公章和广发银行的核对章,工商信息查询为打印件。广发深圳分行所提交证据相互可以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广发深圳分行起诉状中所主张的借款、抵押、保证及相关合同履行的事实均有证据支持,本院予以确认。广发深圳分行于2019年10月31日向华讯方舟公司发放贷款8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贷款利率为年化8%。2020年5月15日,双方约定贷款利率变更为年化利率5.775%。华讯方舟公司自2020年3月起出现逾期,但有陆续还款。2020年10月31日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该日为公休日,华讯方舟公司未在公休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还款。计至2020年10月30日,华讯方舟公司尚欠本金8000万元、利息513333.35元、复利926.41元。华讯方舟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还款40万元,广发深圳分行主张该40万元抵扣合同期限内利息385000元、罚息13703.03元及复利1296.97元;2021年2月14日还2258.14元,2021年3月21日还1.03元,广发深圳分行主张该两次还款均抵扣本金。
另查明,《额度贷款合同》约定,第三条第一款(一)双方选择固定利率,已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响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息。第三条第二款2.如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归还本期利息,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未归还本期利息的,自付息日起转为欠息,按本合同约定计算复利。第三条第二款3.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乙方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贷款到期时,应利随本清。如贷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归还贷款的,按合同利率计收利息,但应扣除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的天数所对应的按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归还贷款的,按合同利率加收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的天数所对应的利息,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未归还贷款的,从该日期起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第三款1.人民币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4.对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本条约定的结息方式,从逾期之日起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条均约定: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本金8000万及本合同第四条所确定的全部金额和费用;第三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第四条约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六条第二款,若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担保的任何影响,不以甲方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为前提,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最高额抵押合同》有关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的约定内容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相关内容一致。广发深圳分行所提交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冀(2019)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抵押最高债权数额为3440.0000万元,冀(2019)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抵押权最高债权数额为4560.0000万元,两项合计为8000万元。
再查,华讯方舟公司、国蓉公司、华讯科技公司、南京华讯公司就各自与广发深圳分行所签订的《额度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经过公司决议机关作出决议。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依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广发深圳分行与华讯方舟公司签订的《额度贷款合同》,与河北华讯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国蓉公司、华讯科技公司、南京华讯公司、吴光胜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广发深圳分行依约向华讯方舟公司发放了贷款,华讯方舟公司应按约定还款,河北华讯公司、国蓉公司、华讯科技公司、南京华讯公司、吴光胜亦应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贷款本息问题。经核算,截至合同到期日华讯方舟公司尚欠广发深圳分行《额度贷款合同》项下本金8000万元、合同期限内利息513333.35元及复利926.41元,广发深圳分行认可华讯方舟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3日还款40万元、2021年2月14日还款2258.14元、2021年3月21日还款1.03元,其中2020年11月3日还款40万元抵扣罚息、复利及部分合同期内利息,2021年2月14日及3月21日的还款则均抵扣本金,广发深圳分行该主张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广发深圳分行主张对逾期罚息利率和复利利率应按贷款利率上浮50%,自合同到期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从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对合同期内的复利及逾期后的罚息再行计收复利,有双重处罚之嫌,故本院对广发深圳分行请求中超出本金及合同期内利息为基数所计算的罚息及复利均不予支持。据此,华讯方舟公司应向广发深圳分行偿还本金79997740.83元、合同期内利息128333.35元并按年利率8.6625%的标准支付罚息及复利,其中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罚息以本金8000万元为基数计算为2002000元、复利以利息128333.35元为基数计算为3211.54元;自2021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罚息以本金79997741.86元为基数计算为654481.53元、复利以利息128333.33元为基数计算为1049.93元,以上合计为2660743元。自2021年3月21日起以本金79997740.83元、利息1283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6625%的标准向广发深圳分行计付罚息及复利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关于抵押担保责任问题。依据广发深圳分行与河北华讯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河北华讯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的两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冀(2019)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权第××号、冀(2019)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权第××号】为《额度贷款合同》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约定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8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广发深圳分行依法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因抵押登记的最高债权额合计为8000万元,故广发深圳分行的优先受偿权应以8000万元为限。河北华讯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华讯方舟公司追偿。
关于保证责任问题。依据广发深圳分行与河北华讯公司、国蓉公司、华讯科技公司、南京华讯公司、吴光胜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河北华讯公司、国蓉公司、华讯科技公司、南京华讯公司、吴光胜为《额度贷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担保责任的影响,河北华讯公司的抵押担保责任与其本身及国蓉公司、华讯科技公司、南京华讯公司、吴光胜的保证责任无先后履行顺序,故广发深圳分行可直接在合同范围内要求相关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讯方舟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广发深圳分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本金79997740.83元、合同期内利息128333.35元及逾期罚息、复利(其中2020年11月3日至2021年3月20日期间的罚息、复利合计2660743元,自2021年3月21日起以本金79997740.83元、利息128333.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6625%计付罚息及复利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的两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冀(2019)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权第××号、冀(2019)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权第××号】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处置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80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吴光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905.9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受理费9369.22元,由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吴光胜负担受理费457536.74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款项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受理费457536.74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吴光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57536.74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费 晓
审判员 付璐奇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马雪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