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5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粤兴六道**中科纳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487XC。
法定代表人:沈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琼,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原审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门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070738641N。
法定代表人:何一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5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0元,减半收取为5935元,由上诉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593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洪  涛
审判员 琚    虹
审判员 谢  文  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惠惠(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