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0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新旅游路北侧7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琼,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允治,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何一剑。
上诉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3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赖建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郑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