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执保30号
申请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何一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奕文,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尹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然,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茜,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杰,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
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高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高杰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2021年5月20日,案外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财产诉讼保全担保函,自愿为申请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吉05民初7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7月5日移交执行局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高杰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李 奇
审判员 张学鑫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初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