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民初12061号
原告:江苏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兆龙,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开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楼****div>
法定代表人:栾大跃。
原告江苏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开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2021年1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3元,由原告江苏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庆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垠
书 记 员 王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