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13江苏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开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2民初313号 原告:江苏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37号1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开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1号楼B202室、B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开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