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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初219号
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赛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联合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赛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院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40元,减半收取计7470元,由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则
审判员景铜柱
审判员***
二O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寇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