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4民初12113号
原告中家爱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清视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军腾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家爱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家爱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玉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