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荣民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6880号
申请人: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鲍文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荣民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史贵禄,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荣民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陕西荣民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7664.52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陕西荣民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7664.5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闵永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