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17738号
原告:西安柒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祁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晨子,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负责人:徐辉,该公司总经理徐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鲍文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柒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佰公司)与被告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亚联西安分公司)、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柒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晨子、被告亚联西安分公司的负责人徐辉、亚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鲍文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柒佰公司诉称,2019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亚联西安分公司签订了《陕西信合互联网金融系统双活网络平台建设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柒佰公司向亚联西安分公司供应DDOS防御设备、外层应用级防火墙、区域防火墙等货物,合同价款436976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截止2021年4月9日尚欠货款1701085.66元、违约金87605.91元(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19年11月12日起算)。被告亚联公司为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701085.66元、违约金87605.91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9日)及至清偿之日违约金;2、判令被告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亚联西安分公司辩称,西安分公司为经办方,合同和已付款均属实,货也收到,欠款属实,但欠付的款项数额没有仔细算,关于还款和违约金均需要与总公司协商。
被告亚联公司辩称,需要看发货记录,分公司提出的意见可以和原告商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0日,原告柒佰公司(供货方乙方)与被告亚联西安分公司(购买方甲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陕西信合互联网金融系统双活网络平台建设软硬件”相关产品,合同总价款4369763元,双方就产品型号、质量、付款方式、交付时间及地点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五条关于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相应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1310928.9元;合同项下产品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相应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即2621857.8元;合同规定的保修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相应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即436976.3元。合同第十二条关于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款项,除继续向乙方支付应付的款项外,还应自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应付款项数额的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总金额不高于合同总额的5%。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亚联西安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6次,分别为:2019年9月27日支付300000元;2019年10月17日支付300000元;2019年10月29日支付300000元;2019年11月5日支付300000元;2020年2月24日支付786557.34元;2020年2月27日支付245143.7元;以上共计2231701.04元。被告仍下欠原告货款2138061.96元未付(包含质保金436976.3元)。庭审中,原告表示其在本案中并未主张质保金436976.3元,现主张金额为1701085.66元。
以上事实,有《采购合同》、客户签收单、收款回单、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柒佰公司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足额支付货款。被告尚有部分货款未予支付,被告亚联西安分公司对此事实并无异议,现除去质保金部分,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701085.66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剩余货款1701085.66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足额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故被告亚联公司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应支付其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一节,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此并无约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柒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1085.66元及违约金(以1701085.6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自2019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金额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安柒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9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康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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