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5565号
原告:杭州茵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文三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
市下城区***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茵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汉鼎宇佑
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茵鹏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
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楼芝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