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6执168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茵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房晨。
被执行人宁海县新宝信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组织机构代码:775613523。
法定代表人葛海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103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3029元,并负担执行费395元,合计人民币33424元。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县新宝信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334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祝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