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数据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建投数据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与北京德信瑞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民辖终1094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投数据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姜明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德信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271B号楼21B-3213A

法定代表人:彭志宽,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建投数据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德信瑞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55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建投数据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上诉称,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中,建投数据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而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因此,本案应当由建投数据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二,针对北京德信瑞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建投数据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提出产品质量问题抗辩,由于建投数据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都是在青岛市崂山区存放,故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便利。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管辖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北京德信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产品合作合同》要求建投数据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支付试产费用而提起诉讼。在《产品合作合同》中并未约定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当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北京德信瑞达科技有限公司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均可,现北京德信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选择合同履行地,即北京德信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建投数据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提出由于产品存放在青岛市崂山区,故应当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不是管辖权异议的合理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建投数据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云
审  判  员   李 妮
审  判  员   李春华

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吴银娇
书  记  员   刘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