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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全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皖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武侯执字第208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全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宗君,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皖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成都全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皖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49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全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30660元及利息等。
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皖智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科华北路支行和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岷江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成都皖智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被执行人成都皖智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上述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成都全码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成都皖智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49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