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码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全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富基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羊民初字第5755号
原告成都全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方宗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富基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全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富基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全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全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全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富基融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4903元,由原告成都全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凌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