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1131号
原告:山东科大中天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天门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擂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矿新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42号楼9层9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科大中天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矿新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现原告山东科大中天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中矿新峰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科大中天安控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科大中天安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7元,由原告山东科大中天安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1131号
原告:山东科大中天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天门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擂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矿新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42号楼9层9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科大中天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矿新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现原告山东科大中天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中矿新峰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科大中天安控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科大中天安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7元,由原告山东科大中天安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