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大中天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诉山东科大中天安控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民初字第2623号
原告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
地址青县罗庄子工业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662265-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科大中天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北天门大街西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科大中天安控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保全费1900元均由原告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姜庆余
代理审判员**和
人民陪审员王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