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恩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恩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京73行初7550号
原告郑州恩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西三环路149号5幢A座。
法定代表人韩捷,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锋,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0000074079号关于第29017148号“恩普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4月11日。
本院立案时间:2019年6月25日。
开庭时间:2019年7月10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29017148号“恩普特”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一、第10402089号“思普”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恳请法院中止审理本案。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使用地域不同,不易造成混淆误认。三、诉争商标为申请人的商号,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原告广泛宣传和使用,在业界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已经与原告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若诉争商标被驳回,将会扰乱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浪费原告为此投入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四、立足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诉争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应予注册。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29017148。
3.申请日期:2018年1月30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商业企业迁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北京恩普公关顾问有限公司。
2.注册号:10402089。
3.申请日期:2012年1月9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5月6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户外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等服务。
三、其他事实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为单方程序,因此引证商标持有人不可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该程序中,有关引证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因而在该程序中无法得以出示。在缺乏对诉争商标,特别是引证商标进行充分举证和辩论的情况下,商标知名度实际上无法予以考虑,否则将有违程序的正当性。故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原告所提中止本案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被告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恩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郑州恩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红艳
人民陪审员  钟之绚
人民陪审员  付爱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静萍
书 记 员  高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