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824号
原告:北京神州视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秦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海娇。
被告:贵州中***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宝利一号楼4单元8层2号。
法定代表人:肖华。
原告北京神州视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神州视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神州视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神州视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孟昕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