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视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神州视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民特109号

申请人:***,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靖,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神州视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秦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一鸣,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捷,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神州视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请求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2020)京仲裁字第2669号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

事实与理由:一、视翰公司与***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争议裁决的事项系北仲无权仲裁的事项;二、视翰公司与***之间有关仲裁的约定无效,北仲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理应撤销;三、北仲将本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进行受理,对属于仲裁条款效力的事实未经认定,属于程序违法;四、《保密协议》约定的性质是保守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并不存在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视翰公司所诉请的违约金。五、视瀚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没有依据。

视翰公司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为:一、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争议,北仲有管辖权。视翰公司也曾按照劳动争议去海淀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立案,但该委立案人员称虽双方有劳动关系,但双方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故不予受理;二、仲裁协议约定有效,裁决中对仲裁条款及保密协议效力进行了认定,因此仲裁裁决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三、***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中所述的其不应该承担违约金给付责任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无依据均属于实体问题,不属于仲裁司法审查范围,法院不应予以审查。

经审查查明:***与视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其中《保密协议》第十四条约定:“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视翰公司据此仲裁协议,以***为仲裁被申请人,向北仲提出仲裁申请。2020年8月19日,北仲受理了该合同项下的争议案。该案适用该会2019年9月1日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北仲仲裁规则》)第七章的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

视翰公司向北仲提出仲裁请求为:裁决***向视瀚公司支付违反《保密协议》导致的违约金1184330元。北仲受理该案后,按照《北仲仲裁规则》向***送达了答辩通知等仲裁材料。***收到材料后,向北仲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其认为《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项补充协议,从属于劳动关系,该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北仲作出关于管辖异议的复函回复双方:针对***提出的管辖异议,需要对案件相关实体内容审理后才能决定,依据《北仲仲裁规则》第六条,授权仲裁庭对管辖异议作出决定。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仲裁庭认为,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是视瀚公司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二、虽然双方争议是发生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但视瀚公司请求仲裁的依据并不属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也未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出仲裁请求。三、《保密协议》不仅约束***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要承担保密义务,还约束***离职后的两年内,其依然要承担保密义务,特别是双方在《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因《保密协议》引起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北仲仲裁。

另查,视瀚公司向北仲提交仲裁申请前曾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认为,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针对***提出的前述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保密协议》约定就该合同引起的纠纷协商解决不成提交北仲仲裁,视瀚公司据此仲裁协议,向北仲提出的违约金仲裁请求亦在此《保密协议》约定范围内,故双方的纠纷为涉《保密协议》的纠纷。关于《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从两份合同签订的主体看是相同的,但两份合同的内容显然是不同的。《保密协议》约定的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承担的保密义务,北仲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应信守《保密协议》的承诺,其在视瀚公司任职的同时,在案外人赞联公司、欧科公司、中宝智联公司中担任股东等职务,特别是鸥科公司和中宝智联公司是《保密协议》签订后成立的,***担任与视瀚公司经营范围相近、近似公司要职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可知,双方所涉纠纷并非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且《保密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并选定了仲裁委员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仲裁条款应为有效。北仲依据《保密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受理双方合同争议并无不当。***提出双方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协议无效、北仲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提出其不应承担视翰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的请求,本院认为,***是否应基于《保密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涉及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并非本案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冀 东
审  判  员   朱秋菱
审  判  员   于颖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靳贤泽
书  记  员   郭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