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824号
原告:北京神州视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贵州中蓝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宝利一号楼4单元8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神州视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蓝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神州视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神州视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神州视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