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902民初8693号
原告:北京某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北京XX**律师。
被告:濮阳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北京某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北京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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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