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23017号
原告:福建中电合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魁岐路136号福州物联网产业创新发展中心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9789538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亿力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28号404-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7494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中电合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亿力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中电合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中电合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中电合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