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电合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中电合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5民初2028号 原告:福建中电合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魁岐路**福州物联网产业创新发展中心**楼(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福建中电合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合创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 中电合创公司诉称,2019年1月12日**到该公司从事四川片区销售经理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后工资按公司薪酬制度执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上半年双方转为合作伙伴关系。2020年6月29日,中电合创公司通过钉钉聊天向**确认2019年终结算金额为8089.6元,并已支付完毕。2020年7月21日,双方协商转为合作伙伴关系未达成一致意见,后**离职,并要求中电合创公司支付2019年提成工资差额。**将中电合创公司将近40000元的货物扣留,以此要求公司发放提成工资。中电合创公司已向**发放2019年提成共计212896.08元,并已经足额支付2020年6月、7月工资不存在拖欠。现中电合创公司对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中电合创公司无需向**支付2019年剩余提成工资21171.63元;2.中电合创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6月至7月工资计2752.87元;3.本案诉讼费用**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电合创公司因不服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其与**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仲裁裁决,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为落实好诉源治理工作,本院将案件推送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因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鉴于**已先行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早于本院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并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