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5民初2027号
原告:福建中电合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魁岐路**福州物联网产业创新发展中心**楼(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福建中电合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合创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
中电合创公司诉称,2019年1月3日***到该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兼四川办公室主任,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1750元,其他为绩效、补贴。2021年1月24日因***旷工21天,中电合创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全年预估提成金额111534.2元,在职期间累计已支付提成84398.76元。***的工作职责包含督促客户签回《配送单》及《到货通知单》,***离职后,其工作由其他员工接续,故不应再计算提成。2020年12月***旷工21天,故扣除部分绩效、考勤扣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382.42元,应支付942.48元。该工资已向***支付,故不存在拖欠。2020年差旅费用返还为中电合创公司对经常出差的员工的福利政策,不是必须发放的,也不是固定发放,因2020年受疫情影响,中电合创公司整年未产生业绩,也不存在出差情形,故不符合应当核算差旅费差额的条件。综上,中电合创公司对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中电合创公司无需向***支付2019年1月4日至2020年12月31日提成工资28672.57元;2.中电合创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资4675.1元;3.中电合创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差旅费用返还额15817.9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电合创公司因不服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其与***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仲裁裁决,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为落实好诉源治理工作,本院将案件推送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因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鉴于***已先行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早于本院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并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