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电合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中电合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7356号 起诉人:福建中电合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魁岐路136号福州物联网产业创新发展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9月17日,本院收到福建中电合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福建中电合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起诉人毕勇向起诉人返还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退回起诉人的隔离刀闸位置指示灯100个(价值5000元)、电流互感器3台(价值264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被起诉人入职起诉人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工作地点在成都。2019年9月,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向起诉人退还隔离刀闸位置指示灯、电流互感器等货物,价值31400元,被起诉人代起诉人接收了退货。2020年7月,被起诉人离职。被起诉人以起诉人未足额发放提成为由拒绝退还案涉货物,并申请劳动仲裁。起诉人多次要求被起诉人归还货物,被起诉人拒不归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起诉人原系起诉人员工,起诉人以被起诉人代收了客户退还的货物拒不归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起诉人返还代收的货物。返还原物纠纷属物权保护纠纷项下案由,是因物权遭受侵害引起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住所地在四川渠县,起诉人注册地在福建福州市,起诉人提交的与被起诉人通话的录音资料反映案涉货物不在成都市锦江区,而起诉人在成都市锦江区租赁房屋的合同等材料仅证明被起诉人的工作地点在成都市锦江区,尚不足以证明此处为侵权行为地。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福建中电合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