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9929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安天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闵庄路3号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1号楼地上一层西侧、二层(地上两侧)。
法定代表人:肖新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北京安天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
审判员
耿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