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容大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容大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红松美车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闵执字第9963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闵执字第996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容大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被执行人上海红松美车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深圳市容大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红松美车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2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权利人深圳市容大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红松美车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人民币60,334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上海红松美车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
执行中查明,涉被执行人上海红松美车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案件在本院有批量,该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其门面、仓库现已被废弃无人看管。除此之外,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经营无偿还能力,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201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审  判  长马卓君
 审  判  员沈  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