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先导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先导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宏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11执保271号
申请人:无锡市先导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湖大道11号蠡湖科创中心南楼第3层360室。
法定代表人:蒋三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飞,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宏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南湖大道501号扬名创智园C栋2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受理了原告无锡市先导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宏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苏0211民初1989号。申请人无锡市先导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宏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先导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先导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宏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