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诉前调179号之一
原告:中联能源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大***道洼子店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秉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睿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南通恒生投资有限公司新金西路北侧、金通公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联能源科技(大连)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睿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中联能源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联能源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能源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中联能源科技(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