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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睿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1439号 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75-8号8层A20室。 法定代表人:**,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睿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南通恒生投资有限公司新金西路北侧、金通公路东侧汇金苑5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睿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凌 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