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2民初27360号
原告:北京建投科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红莲南里30号红莲大厦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毅,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女,该单位职员。
被告:北京海云天地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幢508。
法定代表人:李村。
原告北京建投科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科信公司)与被告北京海云天地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云天地旅行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投科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毅、王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海云天地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投科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海云天地旅行社给付建投科信公司代偿金1328520.06元,以及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海云天地旅行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3日,建投科信公司与海云天地旅行社订立《消费分期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建投科信公司向海云天地旅行社的消费者提供消费分期服务,建投科信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有逾期代偿责任,海云天地旅行社亦有向建投科信公司承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前述协议订立后,海云天地旅行社的消费者在消费分期业务项下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形,建投科信公司分5批向资方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了逾期本金50%的款项,海云天地旅行社有向建投科信公司支付前述代偿款项的义务。
建投科信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消费分期业务合作协议》;2.《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代付款业务合作协议》;3.《个人消费贷款合作协议》;4.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5.代偿通知书及专用回单;6.代偿通知函及顺丰速运客户存根;7.消费分期贷款及代偿数据截图。
海云天地旅行社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查,建投科信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对其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2017年8月23日,建投科信公司与海云天地旅行社订立《消费分期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消费分期业务,是指建投科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输出的消费金融服务及品牌,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在线申请授信、实时审批、在线还款等金融服务,申请人可在约定的有效期内按获批的消费分期额度定向用于在海云天地旅行社消费支付;借款人,在本协议中也称客户,指为购买海云天地旅行社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通过建投科信公司服务平台向其合作的金融机构主动发起并成功申请办理个人消费分期贷款服务的自然人;建投科信公司利用自身金融服务资源、数据风控技术、金融服务经验、其他渠道资源,海云天地旅行社利用自身申请人、网站或门店资源,共同致力于开展消费分期服务合作,申请人可享有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分期还款方式;海云天地旅行社将根据建投科信公司提供的不同年化利率的分期金融服务产品与本方的旅游产品进行捆绑并在本方的销售渠道中销售;因海云天地旅行社与其合作金融机构有贷款逾期代偿责任,因此海云天地旅行社推荐的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还款的,海云天地旅行社同意向建投科信公司代偿其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当海云天地旅行社推荐的借款人出现连续三期逾期未还款后,海云天地旅行社将代偿金额一次性支付于建投科信公司;代偿金额包括,逾期客户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未逾期未偿还本金+提前还款补偿金(剩余本金的1.5%)+逾期罚息(逾期本息的0.5%每日)。
二、2017年6月7日,建投科信公司与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雨点公司)订立《个人消费贷款合作协议》,约定,建投科信公司通过其自身线上平台或其它合作线上渠道采集的消费贷款申请信息,经贷款申请人同意后推送给小雨点公司,小雨点公司对建投科信公司推荐的借款人信息进行最终审查,有权拒绝通过建投科信公司推荐的借款人的借款申请;鉴于建投科信公司的审核、推荐对小雨点公司是否同意通过借款申请具有重大影响,建投科信公司同意就推荐借款人的借款向小雨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该逾期超过180天债权项下剩余本金的50%;建投科信公司推荐客户连续逾期6期(180天)次日,对该客户剩余本部本金的50%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代偿。
三、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按照建投科信公司的指令共计向海云天地旅行社转入贷款款项41笔。建投科信公司称,该41笔转款是基于,海云天地旅行社的83位消费者为购买其公司的旅游产品,通过建投科信公司平台申请借款,经小雨点公司审批后同意发放相应贷款,该款项由小雨点公司转入建投科信公司账户,再由建投科信公司通过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服务按照借款人的指令转入海云天地旅行社账户作为借款人向海云天地旅行社购买旅游产品的对价。
四、2018年7月25日、2018年8月8日、2018年9月4日、2018年11月20日,小雨点公司分5次向建投科信公司发出5份《代偿通知函》,前述通知函主要内容是,建投科信公司推荐的部分借款人发生连续180天以上的逾期,据此要求建投科信公司向小雨点公司代偿逾期借款人欠付剩余本金的50%。建投科信公司按照前述通知函的要求共计向小雨点公司支付代偿金1529075.93元。建投科信公司前述代偿金额中的1328520.06元是针对,建投科信公司与海云天地旅行社在《消费分期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申请贷款用以购买海云天地旅行社旅游产品的借款人之逾期本金。
2020年9月3日,建投科信公司通过顺丰速递向海云天地旅行社送达《代偿通知函》,载明,海云天地旅行社推荐的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建投科信公司共计代偿1328520.06元,据此,海云天地旅行社应当向建投科信公司支付前述代偿款项。建投科信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前述顺丰速递的物流信息,且该快递物流信息已经无法查询。建投科信公司称,其于2020年9月3日发出,考虑快递在途时间和预留给海云天地旅行社合理的付款期限,其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9日起算。
本院认为,建投科信公司与与海云天地旅行社订立的《消费分期业务合作协议》、建投科信公司与小雨点公司订立的《个人消费贷款合作业务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亦无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均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海云天地旅行社推荐的借款人在与小雨点公司的借款合同关系项下发生逾期,建投科信公司为前述借款人的逾期贷款向小雨点公司代偿了剩余贷款本金共计1328520.06元,建投科信公司依据《消费分期业务合作协议》要求海云天地旅行社给付代偿金,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建投科信公司主张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起利息损失,该计算方式合理,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海云天地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建投科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偿金1328520.06元,以及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7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北京海云天地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宗 遥
书记员 张付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