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投科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建投科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万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2民初27359号
原告:北京建投科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红莲南里30号红莲大厦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毅,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建投科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万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2号9层919。
法定代表人:李二兵。
原告北京建投科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科信公司)与被告北京万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旅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许波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投科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毅、王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众旅游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投科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万众旅游公司给付建投科信公司代偿金214760.98元以及前述款项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万众旅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2日,建投科信公司与北京万众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万众国际旅行社)订立《消费分期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建投科信公司向万众国际旅行社的消费者提供消费分期服务,建投科信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有逾期代偿责任,万众国际旅行社亦有向建投科信公司承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2017年7月13日,万众国际旅行社更名为万众旅游公司。前述协议订立后,万众旅游公司的消费者在消费分期业务项下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形,建投科信公司分5批向资方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了逾期本金50%的款项合计214760.98元,万众旅游公司有向建投科信公司支付前述代偿款项的义务。
建投科信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消费分期业务合作协议》;2.《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代付款业务合作协议》;3.《个人消费贷款合作协议》;4.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5.代偿通知书及专用回单;6.代偿通知函;7.万众旅游公司的信用报告;8.“萤火虫”app数据;9.顺丰速运客户存根及EMS邮件交寄单。
万众旅游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查,建投科信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对其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建投科信公司与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雨点公司)签订了《个人消费贷款合作协议》,约定建投科信公司通过其自身线上平台或其他合作线上渠道采集的消费贷款申请信息,经贷款申请人同意后推送给小雨点公司,小雨点公司对建投科信公司推荐的借款人信息进行最终审查,有权拒绝通过建投科信公司推荐的借款人的借款申请;鉴于建投科信公司的审核、推荐对小雨点公司是否同意通过借款申请具有重大影响,建投科信公司同意就推荐借款人的借款向小雨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该逾期超过180天债权项下剩余贷款本金的50%;建投科信公司推荐客户连续逾期6期(180天)次日,对该客户剩余全部本金部分的50%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代偿。建投科信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小雨点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2017年7月12日,建投科信公司(甲方)与万众国际旅行社(乙方)订立《消费分期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第二部分合作事项第7条约定:“由于甲方与甲方合作金融机构有贷款逾期代偿责任,因此乙方推荐的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还款的,乙方同意向甲方代偿其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当乙方推荐的借款人出现连续三期(90日)逾期未还款后,乙方将代偿金额一次性支付于甲方,代偿金额包括:逾期客户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未逾期未偿还本金+提前还款补偿金(剩余本金的1.5%)+逾期罚息(逾期本息和的0.5%每日)。代偿依据:萤火虫APP中的“还款计划”界面截图+甲方代偿通知书”。协议第十部分其他第6条约定“本协议履行期间,各方不得因单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协议第十一部分协议期限约定“本协议自2017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4日止,除非任何一方于本合同期满终止三十天前向另一方发出不续约的书面通知,本合同将以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自动延续,直至双方达成和签订新的协议。”
三、2017年7月13日,万众国际旅行社更名为万众旅游公司,即本案被告。
四、2017年8月10日,建投科信公司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代付款业务合作协议》。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按照建投科信公司的指令向万众旅游公司转入款项,其中2017年8月14日交易金额73120元对应的借款人为高萌(36560元)和赵志腾(36560元);2017年8月15日交易金额36560元对应的借款人为吕红伟;2017年8月15日交易金额35400元对应的借款人为付雪;2017年8月15日交易金额38664元对应的借款人为幸丹丹;2017年8月15日交易金额39464元对应的借款人为陈芳;2017年8月15日交易金额39600元对应的借款人为于青华;2017年8月16日交易金额77596元对应的借款人为朱蔚云(39600元)和芮京丽(37996元);2017年8月17日交易金额37200元对应的借款人为郭永生;2017年8月24日交易金额34320元对应的借款人为王国妍;2017年8月28日交易金额37200元对应的借款人为张娜娜;2017年9月6日交易金额113600元对应的借款人为郭金鸣(36800元)和蒋晓鹏(76800元);2017年9月21日交易金额125969元对应的借款人为刘立方(56970元)和王学敏(68999元)。建投科信公司称,上述转款是基于万众旅游公司的16位消费者为购买其公司的旅游产品,通过建投科信公司平台申请借款,经小雨点公司审批后同意发放相应贷款,该款项由小雨点公司转入建投科信公司账户,再由建投科信公司通过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服务按照借款人的指令转入万众旅游公司账户作为借款人向万众旅游公司购买旅游产品的对价。
五、2018年7月25日(第一批)、2018年8月8日(第二批、第三批)、2018年9月4日(第四批)、2018年11月20日(第五批),小雨点公司分5次向建投科信公司发出5份《代偿通知函》,前述通知函主要内容是,建投科信公司推荐的部分借款人发生连续180天以上的逾期,据此要求建投科信公司向小雨点公司代偿逾期借款人欠付剩余本金的50%。
2018年7月25日的代偿明细表(第一批)载明代偿金额合计349741.61元,建投科信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汇入小雨点公司349741.61元。代偿明细表中的商户为北京海云天地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无关。
2018年8月8日的代偿明细表(第二批)载明本批次代偿合计金额487294.42元,其中包括张娜娜(逾期189天,代偿金额12400元)、王国妍(逾期191天,代偿金额11440元)、刘立方(逾期194天,代偿金额21363.75元)、王学敏(逾期194天,代偿金额25874.62元),建投科信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小雨点公司汇入487294.42元。
2018年8月8日的代偿明细表(第三批)载明本批次代偿金额合计388801.08元,其中包括郭永生(逾期198天,代偿金额12400元)、芮京丽(逾期199天,代偿金额12665.32元)、朱蔚云(逾期199天,代偿金额13200元),建投科信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小雨点公司汇入388801.08元。
2018年9月4日的代偿明细表(第四批)载明本批次代偿金额合计249988.85元,其中包括郭金鸣(逾期182天,代偿金额10733.32元)、陈芳(逾期201天,代偿金额11510.32元)、于青华(逾期201天,代偿金额11550元)、幸丹丹(逾期201天,代偿金额11277元)、高萌(逾期205天,代偿金额10663.32元)、赵志腾(逾期205天,代偿金额10663.32元)、蒋晓鹏(逾期210天,代偿金额25600元),建投科信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小雨点公司汇入249988.85元。
2018年11月20日的代偿明细表(第五批)载明本批次代偿金额合计53249.97元,其中包括付雪(逾期249天,代偿金额8850元),建投科信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小雨点公司汇入53249.97元。
六、2020年9月3日,建投科信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向万众旅游公司发出代偿通知函,通知函载明“贵司出现逾期情况16笔,合计金额429521.95元,详见附件明细表。根据约定,我司向合作的金融机构代偿逾期金额的50%,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12月17日我司分五批向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代偿金额,贵司应向我司支付214760.98元”。通知函所含的附件明细表中,包含吕红伟等16人,其中载明吕红伟对应的逾期天数为143天,代偿金额9139.97元。其余15人的逾期天数和代偿金额与小雨点公司所记载信息一致。建投科信公司未向本院提交顺丰速递的物流信息,且该快递物流信息已经无法查询。建投科信公司称,其于2020年9月3日发出,考虑快递在途时间和预留给万众旅游公司合理的付款期限,其主张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9日起算。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建投科信公司与万众国际旅行社订立的《消费分期业务合作协议》、建投科信公司与小雨点公司订立的《个人消费贷款合作业务协议》均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定其效力。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亦无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均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万众国际旅行社更名为万众旅游公司后,由万众旅游公司承继《消费分期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现万众旅游公司推荐的借款人在与小雨点公司的借款合同关系项下发生逾期,建投科信公司为前述借款人的逾期贷款向小雨点公司代偿后,依据《消费分期业务合作协议》要求万众旅游公司给付代偿金,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建投科信公司主张代偿金额为214760.98元,对应的借款人为吕红伟等16人,但结合小雨点公司出具的代偿明细表看,吕红伟并未包括在内,剩余15人的实际代偿金额为210190.97元,且建投科信公司向万众旅游公司发出的代偿通知函亦在附件中载明吕红伟逾期天数为143天,而《消费分期业务合作协议》载明的代偿条件为相关借款人连续逾期满180天,从合同条款看,针对吕红伟的代偿条件并未成就,建投科信公司需在代偿条件成就且实际向小雨点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方可向万众旅游公司主张权利。据此,本院认定建投科信公司在本案中可主张的代偿金额应为210190.97元。建投科信公司主张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该计算方式合理,本院不持异议,但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利率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本院对其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万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建投科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偿金210190.97元及利息损失(以210190.9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建投科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1元,由原告北京建投科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万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北京万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贾  月
书 记 员 张付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