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7民初14665号
原告:北京建投科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路供销社旅馆3幢3-3室。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7月2日出生,北京建投可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北京建投可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HRBP主管,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投可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向原告北京建投科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并告知七日内到农行缴纳诉讼费,逾期未交纳将按撤诉处理,但北京建投科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