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0036号
原告:北京***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定安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F座810-815。
法定代表人:黄骄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宇,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都安云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学荣街226号。
法定代表人:杨毅。
原告北京***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都安云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北京***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确认广西都安云天商贸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合同款9万元,双方已和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海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丹青
书 记 员 宋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