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优云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卓优云智科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2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黄骄夏,总经理。
被执行人医源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花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1990号裁决,于2020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中医源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医源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医源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医源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二万九千八百零五元四角二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医源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医源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宝生
审 判 员 杨海澄
审 判 员 赵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京耀
书 记 员 张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