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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时代扬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45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F座815室。
法定代表人黄骄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宇,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时代扬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1号星河WorldB座2702室。
法定代表人杨银。
北京***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时代扬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23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5.70755万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753.69元,提取执行费50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1703.69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会发出了被执行人调查函,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23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润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丁梦宇
书 记 员 李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