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22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耐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通江南路238-2号爱特大厦北甲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37089759B。
法定代表人:李安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静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常州恒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号A座309、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883303739。
法定代表人:王跃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耐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恒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3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调解书确认: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00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21年10月27日前付清。若被执行人有任意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到期未履行部分及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1民初3243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振
审 判 员 柏刚
审 判 员 倪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昊
书 记 员 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