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全程迅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全程迅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2民初1960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嘉行公路868号2幢1层D区。
法定代表人:*佳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静,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全程迅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隆平路869号东科园4、5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长沙全程迅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2021年11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湘0102民初196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全程迅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30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11月20日,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长沙全程迅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1)湘0102民初19602号民事裁定对长沙全程迅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管奕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啸
代理书记员*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