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2民初19602号之一
原告: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嘉行公路868号2幢1层D区。
法定代表人:*佳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静,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全程迅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隆平路869号东科园4、5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全程迅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2元,减半收取计841元,由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管奕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啸
代理书记员*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