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全程迅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全程迅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2民初19602号
申请人: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嘉行公路868号2幢1层D区。
法定代表人:*佳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静,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全程迅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隆平路869号东科园4、5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全程迅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306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全程迅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30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73.06元,由申请人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管奕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啸
书记员*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