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6民初15597号之一
原告:广州广远视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剑标、卢聪,均系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全程迅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广远视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全程迅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广远视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广远视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广远视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70元,均由原告广州广远视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煜
人民陪审员关东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