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沈荣明,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辉,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健,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嘉昌信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付万华。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迪公司)与南京嘉昌信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昌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05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嘉昌信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71000元及违约金557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68元,由被告南京嘉昌信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费用)因南京嘉昌信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查询,截至2019年6月18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9.75元,冻结截止期限为2020年1月8日;被执行人南京嘉昌信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南京嘉昌信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在南京市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除上述财产外,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有到期债权,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向第三人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随后第三人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被执行人未履行售后维修义务,暂无法履行。因此该到期债权本院暂无法强制执行。本院在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黄 健
审 判 员 陆真国
审 判 员 彭鸣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杨 校
见习书记员 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