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15186号
原告: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楼****1806。
法定代表人:韩军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晨,北京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胡同****
法定代表人:洪先煜,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颖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