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03民初310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创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西安华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彧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