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华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华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西藏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藏0103民初2593号
原告西安市华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彩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西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桥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被告大桥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西藏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市华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113590元、违约金4210元,共计117800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市华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72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市华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33.8元,由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西藏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正
书 记 员 索朗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