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尧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民特172号
申请人: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2号204室。
法定代表人:TIMOTHYTIA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尧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599号丰源金润广场二期29-1212(第12层)。
法定代表人:XX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尧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申请人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李隽
审判员陈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