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新23民初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新民辖终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和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973元,减半收取398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8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宋晓蕾******
审判员贾佳佳******
人民陪审员朱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