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广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炬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执272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33号自编3号楼一楼1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广东炬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路187号自编2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广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炬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324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37016.1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 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前往被执行人广东炬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6月20日,因被执行人广东炬盈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炬盈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19年7月4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代理人,其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广东炬盈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州五行数字创意园有限公司有一笔拆迁补偿款可供执行,申请本院截留该笔补偿款。2019年8月9日,本院前往广州五行数字创意园有限公司就该笔补偿款进行核实,该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广东炬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该公司无合作关系,被执行人对该笔拆迁补偿款也不存在权益,本院已将调查结果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5.2019年7月4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代理人,鉴于本案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由本院依法处理。 6.2019年8月12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炬盈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及时填写执行日志,向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开。 本院认为,综上所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27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