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7705号
原告:广州市宏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89号A栋4层北18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创优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18号椰林小区A栋402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宏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创优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宏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广州市宏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